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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章程

學校管理體制

第一節 總體架構

第三十一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西南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實行校、院(部)兩級管理體制。

學校黨委全面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的規定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保證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項任務的完成。堅持民主集中制,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原則,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黨委成員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職責。

第三十二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和學位評定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學校學位評定與授予等工作。

第三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行使民主權利、維護合法權益、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組織形式。

第三十四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在學校黨委領導和團委指導下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治理的機構。

第三十五條 各民主黨派和群團組織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三十六條 黨政機構、直(附)屬單位、學院(部)、科研機構根據學校授權履行相應職能。

學校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實行相對獨立的運營與管理。

第三十七條 學校與外界聯合依法依規設立的組織機構,其權責由學校與合作方商定。

第三十八條 學校實行黨務、校務等信息公開制度,依法接受舉辦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教職工、學生和社會公眾監督。

第二節 學校黨委

第三十九條 學校黨委承擔管黨治黨、辦學治校的主體責任,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抓班子、帶隊伍、保落實。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業務知識和科學、歷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識。

(三)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四)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干部的教育、培訓、選拔、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干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五)按照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學校黨組織建設。落實基層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學校基層黨組織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

(六)履行學校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領導、支持內設紀檢組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接受同級紀檢組織和上級紀委監委及其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的監督。

(七)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八)領導學校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九)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加強黨外知識分子工作和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加強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堅決防范和抵御各類非法傳教、滲透活動。

第四十條 學校黨委堅持黨管干部原則,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學校干部實行統一管理。選拔任用干部,必須突出政治標準,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賢,堅持事業為上、公道正派,堅持注重實績、群眾公認,努力實現干部隊伍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建設忠誠干凈擔當的高素質專業化干部隊伍。

學校黨委堅持黨管人才原則,把握人才工作的政治方向,研究決定學校人才工作的發展規劃和戰略目標,制定人才引進、培養、使用、激勵等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構建高質量發展的人才工作體系,充分發揮人才最大效能,創造有利于人才輩出、人盡其才的條件和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第四十一條 學校黨委由黨員代表大會(以下簡稱黨代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對黨代會負責并報告工作。黨委全體會議(以下簡稱全委會)在黨代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全委會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遇有重要情況可以隨時召開。黨員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

第四十二條 學校黨委設立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黨委常委會),主持黨委經常工作。黨委常委會由黨委全體會議選舉產生,對黨委負責并定期報告工作。

第四十三條 黨委常委會會議議事規則如下:

(一)黨委常委會會議一般每兩周召開一次,遇有重要情況經黨委書記同意可以隨時召開。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并主持。黨委書記不能參加會議的,可以委托黨委副書記召集并主持。

(二)黨委常委會會議的出席成員為黨委常委會委員(以下簡稱黨委常委)。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黨委常委到會方可召開;討論決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黨委常委到會。

(三)黨委常委會會議議題由黨委書記提出,也可以由黨委常委會其他委員或學校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提出建議、經黨委書記綜合考慮后確定。

(四)黨委常委會會議議事和決策實行民主集中制,黨委常委和列席會議的人員發表意見,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形成決議或決定。

(五)黨委常委會會議討論決定重要事項時應當進行表決,表決可以根據討論和決定事項的不同,采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者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贊成票超過應到會黨委常委半數為通過。

(六)黨委常委會會議決定的事項,由學校分管領導或相關單位負責組織實施。

(七)黨委常委會會議決定的事項,學校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執行;對執行不力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問責追責;決策執行過程中需作重大調整的,應當提交黨委常委會會議決定;需要復議的,經學校黨委書記同意,按相關規定重新提交議題。

第四十四條 中國共產黨西南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專責機關,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由黨代會選舉產生,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雙重領導下開展工作,維護黨章黨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學校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保障和促進學校事業健康發展。學校依據國家法律和有關規定設立行使監察職能的機構,對校內各單位、教職工的履職行為等進行監察。具體監察辦法由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

學校巡察部門是學校黨委工作部門,承擔巡察統籌協調、指導督導、服務保障等工作職責,負責校內巡察工作有序開展。

第四十五條 學校設立黨委教師工作委員會,在學校黨委領導下,研究審議學校教師思想政治和師德師風建設工作重大事項,指導相關部門開展工作。

第三節 校長

第四十六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條 學校副校長按照分工協助校長開展工作。

第四十八條 校長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劃。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財務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全面推進特色鮮明的世界一流大學建設。

(六)落實思想政治工作責任制,履行意識形態工作重要責任。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處分,組織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履行“一崗雙責”,抓好職責范圍內管黨治黨工作,履行職責范圍內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

(八)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九)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地方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議,接受社會捐贈。

(十)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群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一)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常委會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決定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條 校長辦公會議議事規則如下:

(一)校長辦公會議一般每兩周召開一次,遇有重要情況經校長同意可以隨時召開。會議由校長召集并主持。校長不能參加會議的,可以委托副校長召集并主持。

(二)校長辦公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

(三)校長辦公會議議題由校長提出,也可以由學校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提出、校長綜合考慮后確定。

(四)校長辦公會議議題由分管校領導或相關單位負責人匯報,并提出具體決策建議。出席人員應當充分討論,對決策建議明確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的意見,并說明理由。

(五)校長辦公會議研究討論議題時,校長應當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建議,在此基礎上對研究討論的事項作出決定。如對重要問題發生較大意見分歧,一般應當暫緩作出決定。

(六)校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由學校分管領導或相關單位負責組織實施。

(七)校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學校領導班子成員、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執行;對執行不力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問責追責;決策執行過程中需作重大調整的,應當提交校長辦公會議決定;需要復議的,按相關規定重新提交議題。

第四節 學術委員會

第五十條 學術委員會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學術委員會委員人數一般為單數,應當與學校的學科、教學科研單位設置及正高級專業技術人員規模相匹配。

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黨委常委會研究提名,學術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選舉產生。

第五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由推選委員、提名委員和職務委員構成,經全校教授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一般為5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一般不超過2屆。學術委員會每次換屆,委員連任人數一般不超過總數的2/3。

第五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權是:

(一)審議學科、專業建設規劃和專業設置調整方案,招生標準與辦法。

(二)審議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三)審議學術評價標準、學術道德規范、學術爭議處理規則。

(四)審議專業技術職務聘任辦法。

(五)審定專業技術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

(六)審定各專門委員會規程和基層學術委員會章程。

(七)評定學術爭議,受理有關學術不端的舉報并組織學術評議。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三條 學術委員會議事規則如下:

(一)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原則上每學年召開2次,如有必要,可臨時召開;會議須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可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或由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員召集并主持。

(二)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須經到會委員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三)經學術委員會審定或評定的事項,通報黨委常委會或(和)校長辦公會,若對審定或評定結果有重大異議,提請學術委員會復議或暫緩實施。

(四)經學術委員會審議的事項,報黨委常委會或(和)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第五十四條 學術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設專門委員會,可以授權專門委員會處理專項學術事務,履行相應職責。專門委員會根據法律法規、學術委員會的授權及各自規程開展工作,向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學術委員會的領導和監督。

按照教學科研單位和(或)學科領域設置基層學術委員會。基層學術委員會根據法律法規、學術委員會的授權及各自章程開展工作,向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節 學位評定委員會

第五十五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由學校主要領導和教學、科研專家不少于17人組成,設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長1人。校長兼任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

第五十六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成員由校長辦公會決定。每屆任期3年,可以連任。

第五十七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的主要職權是:

(一)作出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的決定。

(二)依法作出撤銷學位的決定。

(三)研究和處理學位授予中的爭議及其他有關事項。

(四)審定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

(五)博士、碩士學位授予質量的檢查、監督和評估。

(六)審議通過碩士、博士學位授權點的申報、設置和調整。

(七)審定研究生導師崗位相關事項。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八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議事規則如下:

(一)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分別于每年6月和12月召開全體委員會議。全體委員會議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主持。根據工作需要,由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決定,可以臨時召開全體委員會議或主席會議(由主席和副主席參加),研究決定相關重要事項。

(二)召開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須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員出席。會議在充分討論和研究的基礎上,采取舉手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不能委托投票;到會委員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且超過全體委員半數同意方為通過。主席會議采用舉手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須有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員出席,應到成員半數及其以上同意方為通過。全體委員會議和主席會議表決結果當場宣布,不進行復議。

第六節 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五十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代表從在職教職工中選舉產生,代表實行任期制,可連選連任。教代會教師代表不低于代表總數的60%;保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女教師代表。

第六十條 教代會每5年為一屆,期滿進行換屆選舉。教代會設執行委員會,委員經民主選舉產生。

第六十一條 教代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校務公開工作、教代會工作、學術委員會工作的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在學校黨委領導下,按照有關規定民主評議學校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

(六)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七)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代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代會閉會期間,由教代會執行委員會行使教代會職權。

第六十二條 教代會議事規則如下:

(一)教代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學校工會或1/3以上代表提議,可臨時召開。

(二)教代會在代表中推選人員組成主席團主持會議,大會期間的執行主席由主席團推薦成員輪流擔任。

(三)大會的召開須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根據需要可邀請有關人員作為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出席會議。

(四)大會一般由預備會議、正式會議和分團討論三部分組成。預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選舉產生大會主席團、通過代表資格審查情況的報告和教代會議題、議程等;正式會議的主要任務是聽取報告、組織審議、選舉、表決、形成決議等;會議期間安排適當的時間組織代表討論。

(五)教代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代表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選舉結果和表決通過的事項任何個人無權擅自改變。

第六十三條 學校工會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是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教職工群眾組織,依法代表和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依照自身章程獨立開展工作。

第七節 學生代表大會

第六十四條 學生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學代會)代表由班級團支部推薦、院(部)學生會組織選舉產生,學代會選舉和通過決議時實行表決制。

學代會設學生委員會,委員經民主選舉產生。

第六十五條 學代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制定或修訂學生會組織章程,監督章程實施。

(二)聽取、審議上一屆學生會組織的工作報告。

(三)選舉產生新一屆學生會組織主席團成員。

(四)選舉產生新一屆學生代表大會常設機構。

(五)選舉產生出席上級學聯代表大會的代表。

(六)征求廣大同學對學校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合理有序表達和維護同學正當權益。

(七)討論和決定應由學生代表大會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等。

學代會閉會期間,由學生委員會行使學代會職權。

第六十六條 學代會每年召開1次,須有2/3以上代表出席。如遇特殊情況,由學生委員會提議并經2/3以上委員同意,報請學校黨委批準,可提前或延遲召開。

第六十七條 學生委員會是學代會的工作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自身章程獨立開展工作。

第六十八條 學校尊重和支持學生通過學代會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反映學生合理訴求,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八節 學院(部)

第六十九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和學科發展需要設立和調整學院(部)。學院(部)是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合作的具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范圍內自主管理。

第七十條 學院(部)經學校黨委批準,按照相關規定設立二級黨組織。學院(部)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黨組織的決議,并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二)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召開黨組織會議研究決定干部任用、黨員隊伍建設等黨的建設工作。涉及辦學方向、教師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事項的,應當經黨組織研究討論后,再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決定。

(三)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建立健全黨支部書記工作例會等制度,具體指導黨支部開展工作。

(四)領導本單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強師德師風建設,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把好教師引進、課程建設、教材選用、學術活動等重要工作的政治關。

(五)做好本單位黨員、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導和聯系服務工作。

(六)領導本單位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第七十一條 學院(部)設院(部)長1人、副院(部)長若干人。院(部)長是學院(部)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學院(部)的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工作,定期向本學院(部)教職工大會或代表大會匯報工作。

第七十二條 學院(部)黨委會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主要包括:

(一)黨的建設的事項。

(二)干部隊伍建設的事項。

(三)加強對人才的政治引領、政治吸納和教育管理、聯系服務的重要事項。

(四)思政課程、課程思政建設等師生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五)教風學風和師德師風建設中的重要事項。

(六)意識形態、統一戰線、安全穩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七)加強對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研究生會)、學生社團等群眾組織,各類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以及老干部和離退休等工作領導的重要事項。

(八)其他需要黨委會會議研究決定的重要事項。

第七十三條 涉及辦學方向、教師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項,由黨委會會議先行把關,再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決定。黨政聯席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主要包括:

(一)事關學院(部)改革發展穩定的事項。

(二)事關教師隊伍建設的事項。

(三)事關學生培養的事項。

(四)科研平臺、科研團隊建設,科研項目、科研經費管理,科研成果轉化、科研獎勵中的重要事項。

(五)開展國(境)內外教學、科研和學術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項。

(六)學術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教學督導組)和其他管理、咨詢類組織組成人員和負責人選任,各級學術組織候選人推薦等重要事項。

(七)學院(部)表彰、獎勵,上級重要表彰、獎勵人選推薦等重要事項。

(八)其他需要黨政聯席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

第七十四條 學院(部)成立教代會和學代會,參與學院(部)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七十五條 獨立建制的研究院(所、中心)、工程中心和實驗室等科研機構(平臺),享有與學院(部)同等的權利和義務。學校根據機構(平臺)性質實行分類管理、評估和考核。

書記校長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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