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六條 教職工是學校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的總稱。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由具有優良師德水平和業務能力、獲得教師資格者擔任。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應當具備良好職業道德和專業知識技能。
第七十七條 教職工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一)依據有關規定合理使用學校公共資源,公平獲得自身發展的工作機會和條件。
(二)依法自主開展科學研究、參加學術團體。
(三)在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知悉學校改革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五)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享受國家法律法規及學校規定的工資收入、帶薪休假,享受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福利待遇、工作和生活條件。
(七)對職務晉升、工資收入、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提出異議或申訴。
(八)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和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十八條 教職工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一)忠誠黨和人民的教育事業,為人師表,教書育人。
(二)珍惜和維護學校榮譽,維護學校利益。
(三)遵守職業道德規范和學校規章制度。
(四)服從學校安排,認真履行職責。
(五)尊重和愛護學生,維護學生正當權益。
(六)承擔科研成果的學術責任。
(七)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和聘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十九條 學校實行專業技術人員職務評聘制度。
第八十條 學校實行教職工考核與獎懲制度。
第八十一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權利保護和救助機制,設立教職工申訴委員會,按規定程序受理教職工申訴。
第八十二條 學校充分發揮離退休教職工在學校發展中的重要作用,不斷提升離退休教職工服務管理質量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