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三條 學生是指由學校依法錄取、獲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學生是學校辦學的受益權人。
第八十四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志愿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國家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十五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
(三)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十六條 學校教育和引導學生承擔應盡的義務與責任,鼓勵和支持學生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
第八十七條 學校尊重和保護學生的合法權利,建立學生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
第八十八條 學校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學校給予的處分、處理有異議或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的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