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舉辦者按照國家規定確定學校管理體制,依法監督和規范學校辦學行為,核準學校章程,監督學校按照章程辦學;指導學校發展規劃,考核評估學校辦學質量和水平。
第七條 舉辦者支持學校依法自主辦學,保護學校辦學自主權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預。對學校不當使用辦學自主權的行為予以處罰或調整。
第八條 舉辦者為學校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進行的發展改革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提供穩定的辦學資金和相關資源,保障學校辦學條件,支持學校通過多渠道籌集辦學資金并自主管理使用。
第九條 學校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一)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依法依規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制定并實施招生方案,自主調節系科招生比例。
(二)根據教學需要,自主制定教學計劃、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學活動。
(三)根據自身條件,自主開展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活動。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開展與國內外高等學校、研究機構、企業之間的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
(五)依法授予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
(六)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自主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
(七)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八)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學校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依據學校章程履行各項職能。
(二)執行國家教育政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師生員工合法權益。
(四)保障學術民主和學術自由。
(五)頒發給符合條件的學生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六)規范使用辦學經費,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七)建立監督機制,實行民主管理。
(八)接受舉辦者指導、監督、評估和考核。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